1.理财产品和基金的区别是怎样的?

2.税金及附加包括增值税吗?

3.税金及附加包括增值税吗

4.关于单价税率问题(17%改为16%,不含税单价不变,那含税单价要变吗?)

5.销项税问题,请教,谢谢

6.投资方式的投资方式的演变

7.如何发挥以票管收的作用

理财产品和基金的区别是怎样的?

建设基金价税分离_基金税法

1、监管的不同,基金资产需要托管在具有托管资格的银行,且其账户设立和运作均严格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时,证监会专门出台了针对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规定,对基金的信息披露也有严格要求。而银行理财的资金去向的透露比较少。而银行理财产品,比如固定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往往是不披露具体产品运作情况的。

2、产品类型侧重不同,银行理财产品更多投资于一些像债券等保守型的产品,或者某种外币等。基金投资限制少,股票也可以,不同种类的基金投资的产品也不一样。

3、流动性不同,银行理财产品流动性较差,一般买入后不允许随时卖出,只有在银行规定的时间才可以卖,或者要等到期以后。基金只要不做特别规定,可以随时买卖。

4、服务费不同,不同款基金申购和赎回,需要缴纳一定的手续费;银行理财产品只有投资者提前解约才缴纳一定的解约手续费。

1、理财产品,即由商业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自行设计并发行的产品,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产品。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强化理财产品销售流程管理,明确了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多项禁止性行为,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2、理财类型,2012以来,随着国家一系列财经政策的逐步实施到位,为投资理财市场开辟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个人投资理财可谓热点众多,归纳起来主要在以下方面:

储蓄,储蓄或者说存款,是深受普通居民家庭欢迎的投资行为,也是人们最常使用的一种投资方式。储蓄与其它投资方式比较,具有安全可靠(受宪法保护)、手续方便(储蓄业务的网点遍布全国)、形式灵活、还具有继承性。储蓄是银行通过信用形式,动员和吸收居民的节余货币资金的一种业务。银行吸收储蓄存款以后,再把这些钱以各种方式投入到社会生产过程,并取得利润。作为使用储蓄资金的代价,银行必须付给储户利息。因而,对储户来说,参与储蓄不仅支援了国家建设,也使自己节余的货币资金得以增值或保值,成为一种家庭投资行为。

3、炒金,自从中国银行在上海推出专门针对个人投资者的"黄金宝"业务之后,炒金一直是个人理财市场的热点,备受投资者们的关注。特别是近两年,国际黄金价格持续上涨。可以预见,随着国内黄金投资领域的逐步开放,未来黄金需求的增长潜力是巨大的。特别是在2004年以后,国内黄金饰品的标价方式将逐渐由价费合一改为价费分离,黄金饰品5%的消费税也有望取消,这些都将大大地推动黄金投资量的提升,炒金业务也必将成为个人理财领域的一大亮点,真正步入投资理财的黄金时期。

税金及附加包括增值税吗?

税金及附加是不包括增值税的。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主营业务税费主要包括城市建设的维护税、教育费的附加、地方教育费的附加、地方水利建设的基金等等。是不包括增值税,增值税在企业确认收入时直接从含税价格中分离出来。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将含税价格分离为不含税价格(即企业损益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直接就是企业对税局的负债。

税金及附加包括增值税吗

很多人对于税金这一块不是很清楚,也不了解。税金里包括了很多税中,那么很多人就会问,税金及附加包括增值税吗?那今天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税金及附加包括增值税吗

税金及附加不包括增值税。主营业务的税金及附加,主要包括的是城市建设的维护税、教育费的附加、地方教育费的附加、地方水利建设的基金等等。是不包括增值税。

增值税是企业确认收入的时候,直接从含税价中分出来的。企业确认收入,把含税价分离为不含税价(就是说企业的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直接就是企业对税局的负债。

营业税金及附加与增值税有什么区别

1.营业税金及附加是费用类,要是借方增加了,贷方就会减少;增值税是应交税费里面的一项是我们所说的负债,贷方增加了,借方就会减少。

2.核算的税目是不一样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核算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土地增值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 应交税费核算的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等。

3.结转的不同。营业税金及附加是直接结转为本年的利润;应交税费增值税,是在缴纳的时候直接核销。

4.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利润表科目;应交税费增值税是资产负债表科目。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消费税、税、土地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等。

文章总结:以上内容就是税金及附加包括增值税吗。税金及附加是不包括增值税的,增值税是企业确认收入的时候,直接从含税价中分出来的。企业确认收入,把含税价分离为不含税价(就是说企业的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直接就是企业对税局的负债。

关于单价税率问题(17%改为16%,不含税单价不变,那含税单价要变吗?)

关于单价税率问题(17%改为16%,不含税单价不变,那含税单价要变吗?)

这就看双方怎么订立的合同了。

如果约定的是不含税价,也就是“客户要求净单价”,按照新的税率16%开具,总价肯定变少。

原来17%的总价=不含税价×(1+17%)

现在16%的总价=不含税价×(1+16%)

如果是约定的是含税价,“客户要求净单价”升高,总价不变。

不含税价=含税价÷(1+16%)>含税价÷(1+17%)

含税单价是3.16元,不含税单价是2.92元,税率怎么算啊?

含税单价=不含税单价*(1+税率)

所以:

税率=含税单价/不含税单价-1

=3.16/2.92-1

=8.22%

运费含税单价换算才不含税单价的问题

运费抵扣增值税的问题,目前两种规定:

1.如果取得是营改增前的货物运输业的公路、水运货物运输专用可按票面金额乘7%做进项抵扣,那么进入成本的也就是票面金额乘93%(1-7%)

2.如果是营改增后对方给你开的11%的专用,则按的税额抵扣。也就是总额除以1.03得出的不含税价格。

根据总局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上海试点相关政策规定,其中第十二条指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但在第二十二条,却列明: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可理解为理解

1、一般纳税人购买从试点纳税人(同为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费,按11%抵扣。

2、一般纳税人从非试点纳税人取得的运费,仍按7%计算抵扣。

3、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从非试点纳税人或试点区内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运费,仍按7%抵扣。

不含税单价是1.25,含税单价加8%个点,那单价是多少?

单价是:

1.25÷(1-8%)

=1.25÷0.92

≈1.36

请问单价含税0.45元不含税单价多少税多少

1、按合同或金额付款。

2、来了,如果可以抵扣的话,税价分离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

已知含税单价和税率怎么算不含税

已知含税单价和税率算不含税金额=(含税单价*数量)/(1+法定税率)。

比如含税单价117元,税率17%,数量100只:

不含税金额=(含税单价*100)/(1+法定税率)=117/(1+17%)=10000(元)

一个产品的不含税单价为90元,税率是17%,请问含税单价应为多少

好像应该还要加上税点的税才行。

90*(1+0.17)+ 90*0.17*0.17=107.90

我们单位一直是这样算的。

单价46800元,3%税率,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是?

按照你的意思这个单价46800应该是含税单价,也就是说这个金额是包含增值税的。

那他的不含税单价就是46800÷(1+3%)=45436.89元。

数量是300 含税单价是20 金额是6000 求不含税单价?

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说你第二个公式是错误的。

希望能帮助到您!

比如税率16个点,含税单价是1.2元,,含税金额102,如果变成17个点的税率,那么含税单价是?

首先计算出不含税价,然后按照不含税价计算出不同税率的不同含税价。

含税单价1.20元、税率16%,不含税价=1.2÷(1+16%)=1.03445

不含税价1.132元、税率17%,含税价=1.03445×(1+17%)=1.21

销项税问题,请教,谢谢

1、增值税专用开具时,本身就价税分离了,即:上回告诉价款多少,税额多少。价税合计多少的。因此,增值税专用告诉的价款就是不含税的。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没有包装物的押金作为价外费用,应当并于销售额一并计算增值税。

投资方式的投资方式的演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投资方式由过去独家投资转变为由各级、各个部门和国有企业多渠道投资,缩小指令性的范围,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将国家预算内拨款投资改为用银行信贷方式进行管理,对重大的长期建设投资实行分层次管理,加大地方搞重点建设的责任,建立基本建设基金制,成立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成立政策性银行,实行项目业主制、招标投标制和项目监理制,充分发挥市场和竞争机制的作用。具体说来,在我国的投融资体制的改革过程中,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过程:

1.试行拨改贷制度

从19年开始,国家进行基本建设投资制度的改革,先在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的轻王、纺织等行业选择一批有还款能力的项目试行拨改贷制度。1982年扩大了试行范围,1985年全面推开。1986年又做了一些调整,将国家预算内投资分为国家预算内拨款投资和国家预算内拨改贷两部分,对没有还款能力的科研、学校、行政等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恢复无偿拨款的办法。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根据不同行业实行2.4—12%的差别利率。在投资管理上,计委是主导,负责制定基本建设,财政是出纳,要根据国家计委确定的拨改贷投资将资金拨给同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负责调剂和供应资金,并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对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实行拨贷并存的资金供应方式,是对有偿投资方式的肯定和完善。拨改贷有利于投资使用者增强资金周转观念和还本付息观念,克服吃国家“大锅饭”的弊端,但是,由于存在政企不分,决策者不承担任何风险,投资由各级部门代表决策,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早贷晚贷,既不是由投资者据实申请,也不是完全由银行据实掌握,而是由部门决定。这样一来,出现了决策者、投资者、者的责任多元体,谁都对投资负有责任,但又没有明确落实,加之法制不健全、产权不明晰,借贷双方的经济权益难以维护,经济责任无法追究,出现了大量决策失误、不能按期偿还、呆账坏账严重的现象,基本建设领域经济效益低下,企业自我积累能力差等问题。

2.实行基本建设基金制,成立专业投资公司

实行基本建设基金制,成立专业投资公司,投资方式走出了政企分开的第一步,开始尝试用经济办法对投资进行管理。为了保证国家重要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变计委下、财政拨资金、投资实质上没有风险责任约束、发生失误难以追究责任的状况,从1988年起建立了基本建设基金制,并在中央一级成立了能源、交通、原材料、机电与轻纺、农业、林业六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负责管理和经营中央投资项目,用经济办法对投资进行管理。基本建设基金分为经营性的和非经营性的。对于经营性的投资,由国家计委切块给专业投资公司,用于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等重点建设。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分为软和硬。软用于还款能力较低的、非经营性的投资,主要用于中央各部门的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建设和大江大河的治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具体的情况,相应建立基本建设基金。六大专业投资公司在性质上是从事固定资产投资开发的企业,具有控股公司的职能,担负起对中央投资保值增值的责任,同时又具有政策性投资的职能。但是,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也存在着政企不分、关系不顺的弊端,国家投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初衷并没有实现。六家专业投资公司与主管部门的关系不顺,项目的立项审批权在国家计委和主管部门,但投资主要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安排,对这类建设项目几家都想管,但实际上谁又都管不了。这就造成主管部门和专业投资公司都要管理建设项目,多头管理又无人管理的局面。过去建设项目只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体粗改革后反而又多了一个婆婆,企业又多了一个紧箍咒。

3.贷改投

为了改变拨改贷的弊端,1996年投资实行贷改投。凡是国家投资的项目,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国家将拨付给企业和建设单位的投资资金作为资本金,本着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经营。对于新投资项目,如果国家投资的资本金不足,企业和建设单位可以向银行申请,也可以向社会举债,还可以实行股份经营。贷改投并不意味着简单恢复过去的拨款制度,过去的拨款投资由于体制不完善,用款单位实际上未能真正承担经济责任,现在把国家资本金改为向企业和建设单位投资,用款单位要按资金利润率和占用的资金向所有者交纳收益,这种做法有利于增强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自我约束,也有利于提高投资的效益。

4.成立政策性银行,完善投融资体系

长期以来,基础产业的项目投资主要依赖政策性、专业银行专项、地方“拼盘投资”及各种投资债券。由于地方“诸侯经济”的扩大、社会“乱集资”的冲击、银行“违章拆借”的泛滥以及上交中央税收的严重流失,使得特别是中央的重点建设资金来源很不稳定。为了彻底改变这种运作方式杂乱、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的局面,1994年国家对投资方式又进行了重大改革,撤销原来的国家六大投资公司,剥离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将政策性业务划归到新成立的国家开发银行,同时又成立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这三家政策性银行主要对象是国家的基础设施、基础工业和支柱产业,它们充当投资的代理人,把、财政、银行的政策性投融资业务捏合起来,形成较有效的投资运作方式。这是以保本微利为基本前提、进一步规范政策性投资的有偿使用方式,对保证基础产业的政策性投资来源的长期稳定创造了条件。

在投资方式上,周转金制度和基本建设拨改贷、贷改投的探索,政策性银行的建立以及稍后成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基金(专门用来处理国有资产的不良债务),都是使我国投融资体系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的探索过程,尽管还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取得的成效还是有目共睹的。

5.财政贴息制度——探索以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基础产业建设

企业向基础产业项目投资,若得不到平均利润,就会扼制其投资的积极性,以财政贴息的方式予以弥补,则提高了企业对基础产业投资的积极性。为了发挥投资的引导作用,国家财政从1986年起,实行基本建设政策性项目财政贴息政策。19861994年,国家财政用于贴息的资金达70.8亿元,支持了农业、能源、交通通讯、原材料等十几个行业的300多个项目。

6.继续探索吸引、利用外资的BOT投资方式

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对基础产业的投资,基本上是主管部门直接确定建设项目、直接投资,而且还直接参与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的运营,负担了沉重的价格补贴,强行的低价使得运营收益无法偿还国内外各种债务,严重削弱了进一步对基础产业投资的能力。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从90年代初开始,我国从国外引入了BOT这种新的吸引国外资本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方式。这一做法的意义已超出了吸引外资的范围,更重要的是,它是投资方式转变的重要尝试。只需确定、审批和验收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确定项目建设经营者,投入少量资金甚至无需投入资金,而在最终还可获得建设项目的所有权,这有利于政企分开,也有利于加快我国基础产业特别是基础设施的建设。

综观这一时期,投资方式开始由单一走向多样化、由集中走向分散投资,出现了无偿投资与有偿投资并用,直接投资、参与投资和间接投资并举,中央投资与地方投资并重的灵活有效的投资方式。投资方式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投融资渠道,有意识引导和带动了社会资金投入到经济建设中来,改变了过去的将投资决策权、资金筹集权、项目选择权、项目投资的管理权集于中央机关的老做法,尝试着将资金筹集、项目选择权,项目投资实施权和监督权逐渐向的代理人和社会中介机构过渡。但投资职能的转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由于投资还没有建立灵活有效的退出机制,的职能还没有理顺,积淀的国有资本(部分竞争性资本)如何处理也没有明确的答案,投资方式改革仍有待深化。

如何发挥以票管收的作用

财政票据不仅是非税收入征管的重要环节,也是非税收入源头控制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在财政部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我们以深化非税收入管理改革为契机,将票据管理与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紧密结合,不断探索推进财政票据改革,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与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建设相结合,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

早在1999年,为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从源头上治理“乱收费”,保证各项收费和基金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我省在借鉴兄弟省市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了预算外资金征管系统,实行了“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制度。对省核定的各执收部门收费项目,实行统一编码管理,对整个收费过程的收费帐表、各种凭单的处理、财政票据的管理,全部实现电算化和自动化,初步建立了“收入有据、用之合理、调度灵活、运筹有方”的管理新机制。

2003年,在总结实施预算外资金“票款分离”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对原有的征管系统进行了升级,借助互联网技术,开发了新的非税收入征管系统,构建了覆盖全省四级财政部门的、统一的、标准化的非税收入代收平台,实现了全省联网和数据大集中。在新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中,为强化财政票据管理,我们增加了票据管理模块,覆盖票据印刷、发放、使用、核销等各个环节,并将收费编码、收费单位、收费票据号码联系起来,细化到对每一张票据进行管理,解决了票据使用监管、核销等问题,实现了资金管理与票据管理的紧密结合,初步达到了“以票治费”的目的。

2005年以来,为适应非税收入管理新形势的需要,我们再次对非税收入征管系统进行了升级,重点对票据管理功能模块进行了改革完善,实现了票据报送、印制、配送、领购、使用、核销、结算的管理。升级后,票据印制汇总、报送由程序自动完成,票据定点印刷厂按照省财政下达的票据印制,在规定时限内印制完成并配送到各地财政部门。票据使用单位领购的每一张票据,都由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对其进行全程跟踪管理,票据一经使用,自动核销,并通过票据号码限制使用单位。这样就从根本上杜绝了票据借用现象,对遏制票据也有积极作用。按照工作,今年下半年起,新的非税收入“票款分离”征管系统将在全省范围内试运行,年底前正式运转实施。

二、与非税收入集中统管相结合,大幅度压减财政票据种类

长期以来,我省财政票据种类多、规格复杂。截至2004年底,全省财政票据共有6大类378种,其中主要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票据(213种)及各类罚没票据(157种),占所有票据种类的98%。这种状况,给非税收入管理和单位使用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增加了票据成本,也不利于社会监督。2004年以来,为实现对所有非税收入的集中统一管理,本着“有利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有利于非税收入的征收、便于非税收入分类统计、便于财政票据的印制和发放、降低票据印制成本”的原则,我们对财政票据种类进行了大幅压减改革,将票据种类由原来的378种压减为129种,逐步构建起以“非税收入缴款书”为主体、专用票据为补充的新的财政票据体系。

一是压减专用票据,实现《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一票多用”。为适应拓展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需要,加强对所有非税收入的集中统一管理,我们取消了有关部门或地区使用的绝大多数专用票据,将《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缴款书》更名为《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适用于所有通过银行代收的非税收入的征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国有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公益金、罚没收入、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扩大了非税收入票据使用范围,实现了"一票多用"。比如,这次改革取消了原来的《山东省公益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凡以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一律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其他的则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强化了票据源头控制,防止了财政收入流失。目前,我省已经有不少市将各级慈善协会的捐赠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照“以票管费”的要求,青岛、泰安等市对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取得的广告收入、世界文化遗产门票收入等都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管理。另外,取消了绝大部分专用定额票据,统一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定额票据》,将定额票据与非税收入缴款书合二为一,既满足了各执收单位的需要,又便于票据日常管理和稽查,实现了票据管理与收入征收的紧密结合。

二是改革罚没收入票据,推进“罚缴分离”系统向“票款分离”系统并轨。为适应罚没收入管理改革的需要,我们结合实际,会同有关执法执罚部门,对罚没收入票据进行了改革,进一步归并了现有当场处罚定额、非定额收据等,将罚没票据种类由原来的157种减为5种,全省取完全统一的票样,统一套用财政部票据监制章。今年罚没收入管理职能调整后,我们又主动与省公安厅联系协调,结合全省道路交通违法管理系统建设,在全省公安交警系统率先开展了罚没收入征缴改革试点,把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取的罚没收入,由原通过各市的“罚缴分离”系统征缴管理,改为通过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票款分离”征管系统进行征缴管理。为适应征缴改革试点工作需要,我们根据交警执法的特点,按照简单、实用、方便、统一的原则,设计印制了处罚决定书与缴款书合二为一的专用缴款票据,取消银行代收罚款专用收据。这样,既适应了公安交警执法的需要,也为推进罚没收入收缴改革创出了一条路子。这项改革,目前已在烟台市进行试点成功,明年起将在全省全面实施。

 三、与规范非税收入征管行为相结合,进一步规范往来结算收据

实行“票款分离”后,绝大多数非税收入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征缴,执收单位的征管行为得到明显规范。但从日常了解的情况看,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一些部门和单位,违规使用往来结算收据,征收非税收入。往来结算收据已成为非税收入管理的“黑洞”,亟待规范管理。为堵塞管理漏洞,增强财政票据的严肃性及权威性,我们从规范征收行为入手,对往来结算收据进行了改革,对往来结算收据的使用和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一是将原来的“山东省往来结算统一收据”更改为“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并加盖新的财政票据监制章,更好地满足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需要。二是严格界定往来结算收据的使用范围。规定往来结算票据仅作为收款单位向出款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收到款项的凭证,在票据上载明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不能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这样就极大地限制了内部往来票据的使用,扩大了社会监督。三是进一步完善往来结算收据管理制度。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验旧领新”的领购制度,同时加大对往来结算收据使用情况的稽查力度,完善事后控制制度,对使用往来结算收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以及其他应缴财政管理的非税收入项目的,一经查实,依法没收全部所收资金,缴入同级财政国库或专户,并严肃追究责任。通过严格规范往来结算收据的使用和管理,规范了非税收入征管行为,防止了收入流失。

四、与“阳光收费”相结合,建立健全票据公示和稽查制度

财政票据涉及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做好票据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提高社会公众对财政票据的知晓度,使之成为捍卫自身权益的强大武器。几年来,我们坚持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着力提高票据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一是以制度促规范。早在1994年,我们就出台了《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1999年又制定了《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就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核销、印制等做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此后,根据形势的发展,又研究出台了多项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办法,使票据管理和使用有章可循,提高了票据管理的规范性。

二是以公示促公开。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力量,鼓励全社会关注、重视财政票据规范化管理,我们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加强宣传。借鉴财政部和兄弟省市的做法,省里在公布收费项目的同时,根据财政票据归并情况,先后分两批发布了《山东省财政票据样本》,免费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并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广泛进行宣传,方便各单位和缴款人参照。有些市还建立了票据举报奖励制度。对票据管理改革的有关政策,我们也及时通过省财政厅网站和省内主要报纸进行宣传报道。通过宣传,增强了财政票据管理透明度,提高了社会公众对票据管理政策的认知程度,进一步强化了社会监督。

三是以稽查促监管。针对个别单位票据管理使用过滥、过乱等问题,为达到了“以查促管”的目的,我们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0238号)的要求,与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积极协商、通力合作,建立非税收入票据年度检查制度,初步建立起了普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票据稽查机制。近几年,我省从清理整顿入手,先后组织了国有土地收入、海域使用金、水费、墙体节能基金等重点非税收入稽查,都收到了良好效果。为规范稽查行为,近期我们专门与省法制办进行协商,准备联合印制《收费稽查证》,使今后非税收入稽查人员亮证执法,切实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依法办事。济宁、烟台等地方还按照稽查准备、稽查实施、稽查处理三阶段的要求,建立了非税收入稽查立项审批、稽查人员回避、稽查复核、稽查事项告知、稽查错案追究等一系列制度,严格规范稽查行为,促进了票据管理水平的提高。

虽然我省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非税收入征缴改革的要求相比,与先进省市的做法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今后,我们将以这次会议为契机,按照财政部的部署和要求,虚心学习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以非税收入征管系统为依托,继续深化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提高财政票据的智能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财政票据稽查,努力建立财政票据全程监督管理体系,切实发挥财政票据的源头控制作用,进一步推进非税收入的管理与改革,为完善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