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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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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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和补偿房屋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公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计租表但建设合法的房屋和计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二十五条 拆迁补偿可以用房屋补偿方式,也可以用货币补偿方式。

除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以外,由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六条 拆迁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的性质,实行就地或者异地补偿。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实行就地房屋补偿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补偿房屋要求的,拆迁人应当实行就地房屋补偿。

拆迁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规划部门在审批该住宅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时,应当考虑被拆迁人就地房屋补偿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照被拆迁房屋面积补偿;

(二)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三)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

(四)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五)被拆迁人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的,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之和大于二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三项的规定;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及住房改善面积之和大于四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四项的规定。

实际用于补偿的房屋超出应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补偿房屋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支付房款。补偿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

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被拆迁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支付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房款的,由被拆迁人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异地房屋补偿。

第二十八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结算拆迁补偿金;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结算(但不得低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计入拆迁补偿金。

拆迁补偿金由拆迁人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二十九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异地房屋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与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方法计算的拆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金与异地补偿房屋价款存在差价的,双方应当互相结算差价款。

第三十条 拆迁住宅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一)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选择房屋补偿且被拆迁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由房屋承租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拆迁房屋所应当支付的价款,拆迁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原房屋承租人进行房屋补偿,补偿房屋的产权归原房屋承租人。

(二)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被拆迁人同意的,由拆迁人将按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拆迁补偿金扣除房屋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拆迁房屋所应当支付的价款,余款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扣除款支付给被拆迁人。

(三)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补偿。补偿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再行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四)私有出租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但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补偿。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人、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符合本市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有关规定的,经本人申请,按照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按照被拆迁房屋面积进行补偿;补偿房屋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补偿房屋的销售价格支付房款。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面积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金;实行异地房屋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与拆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金与异地补偿房屋价款存在差价的,双方应当互相结算差价款。?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补偿房屋的产权保持不变。

拆迁出租的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拆迁住宅、非住宅兼用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进行拆迁补偿。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拆迁区域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和异地补偿房屋价款,以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三十四条 拆迁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向被拆迁人或者原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交付补偿房屋。

用于补偿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清晰且无权利限制。拆迁人应当协助被拆迁人或者原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后三日内,向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出具相关证明,由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凭该证明和拆迁补偿金专项存款凭证到金融机构领取拆迁补偿金。

第三十六条 拆迁依法实施行政代管的房屋,由拆迁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拆迁补偿金或者补偿的房屋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拆迁补偿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

第三十七条 拆除违法建筑和逾期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报请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拆除。

拆除在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拆迁公共设施、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和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九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需要在外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或者提供周转房。拆迁人不能按照规定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付临时过渡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或者住宅、非住宅兼用的房屋,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拆迁人应当支付经营性补助费。

青岛拆迁补偿

不足45平方米要补齐

差价只需交一半。被拆迁房屋不足 25平方米的,按25平方米计算;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拆迁人按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50%支付房款。

具体补偿请查看:

“就地房屋补偿”为基准;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不足25平方米,以25平方米计算;被拆迁房屋面积和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补偿,差额由被拆迁人按照拆迁区域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 50%支付房款…… 8月 3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备受市民关注的《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如获省人大批准,该条例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就地补房”为基准

和以往的补偿方式双方协商不同的是,新条例明确了以“就地房屋补偿为基准”的原则,规定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实行就地房屋补偿且按照标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补偿房屋要求的,拆迁人应当实行就地房屋补偿。规划部门在审批该住宅建设工程规划时,应考虑被拆迁人就地房屋补偿的需要。

■增加10平方米改善面积

每房增加10平方米。新条例规定,就地房屋补偿的,应增加 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积。

■不足45平方米要补齐

差价只需交一半。被拆迁房屋不足 25平方米的,按25平方米计算;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拆迁人按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50%支付房款。

■两种情况不能补

被拆迁人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的,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之和大于25平方米的,不适用“不足25平方米,按25平方米计”的规定;大于 45平方米的,不适用“按45平方米补齐,按50%房款缴纳差价”的规定。

■货币补偿“随行就市”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结算补偿金;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50%计算(但不得低于同期经济适用房的平均销售价),计入拆迁补偿金。异地房屋补偿,拆迁人则应提供和货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房屋。而在以前的规定中,补偿面积的单位计算标准为普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

■市场评估确定价格

至于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究竟如何确定,新条例也做了明示。条例规定:以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同选定评估机构,不能共同选定,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抽签确定;房屋拆迁评估一般应当用市场比较法,参照邻近、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结合被评估房屋的状况进行;统计部门应至少每两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房屋交易价格信息。这改变了过去的定价行为,让部门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加强监管上。

■拆迁前需多方公示

除了提高补偿标准,新条例还对被拆迁人的利益进行了多方位保护,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在拟拆迁区域,公示规划方案、拆迁补偿方案,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工作流程、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方案、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资质证书、拆迁工作人员名单等。

■拆迁不得暴力胁迫

拆迁期间,拆迁人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拆除影响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严禁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或者搬迁。

■确定停办“分户”

条例中除了包括国家拆迁条例规定的: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租赁房屋之外,还规定房屋拆迁年度确定后,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列入范围内房屋的产权分割、分立承租名义等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96年11月28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区域内因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市及各县级市人民决定的其他搬迁项目需要迁让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以下统称县级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城建、规划、土地、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和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人(以下统称拆迁所有人)和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使用人(以下称被拆迁使用人)。

第七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给被拆迁人以安置实偿。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八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由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实施。从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业务培训考核,取得岗位合格证书。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岗位合格证书,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九条市或县级市人民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拆迁,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拆迁单位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拆迁,拆迁人应当委托拆迁单位实施,双方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人应当按规定交付委托拆迁费、拆迁管理费和回迁保证金。

第十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按下列顺序实施: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拆迁范围;

(二)拆迁申请人抄录户口和核查房屋情况;

(三)拆迁申请人制定拆迁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四)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通知;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六)被拆迁人搬迁腾地;

(七)回迁、安置。

第十一条拆迁申请人凭建设项目定点通知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文件,提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向有关部门发出拆迁通知,告知拆迁范围和需配合办理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拆迁申请人凭拆迁通知,抄录核实拆迁范围内的常住户口。拆迁申请人应当自发出拆迁通知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申领拆迁许可证,逾期应当重新办理抄录核实户口手续。

拆迁申请人凭拆迁通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核查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及租赁情况,并办理房屋估价手续。

拆迁申请人凭拆迁通知,要求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和有关部门停止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新建、翻建、扩建、改建、大修(倒危房抢修除外)、装修、停办房屋交易、互换、析产、分割、赠与、出租、变更使用性质手续和临时建筑的延期手续,停办有关营业执照。停办有关手续的期限为二十四个月,逾期自行终止。

拆迁申请人凭拆迁通知,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安置、补偿用房需求意向的调查研究,以参照制定拆迁和安置、补偿方案。

第十三条拆迁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图纸、拆迁、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拆迁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定拆迁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对于符合规定的,发给拆迁许可证。

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

第十四条拆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范围和拆迁方式;

(二)拆迁安置、补偿形式;

(三)房屋拆迁补偿费、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预算和支付方式;

(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时间和期限;

(五)临时过渡方式及其措施;

(六)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七)搬迁、回迁时间。

第十五条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等);

(二)被拆迁人情况;

(三)安置意见;

(四)补偿意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发放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五日内发布拆迁通知,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工程期限和搬迁腾地时限等。

拆迁人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期限。

拆迁通知发布后,拆迁人又停止拆迁建设的,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限期恢复拆迁建设;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做好宣传、动员、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在拆迁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就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签订协议。

拆迁安置协议应当载明安置方式、安置地点、房屋的户室型或间数、面积、临时过渡方法、搬迁和回迁期限、违约责任等。

拆迁补偿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作价补偿数额、调换产权房屋面积及地点、拆房腾地期限违约责任等。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协议应当附补偿房屋的平面图。

被拆迁人安置房屋的定位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安置房屋定位后,拆迁人应当将安置房屋的平面图附在拆迁安置协议书后。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批准,可先签订套型协议,待拆除房屋、工程开工后再签定位协议。

第十八条安置被拆迁人房屋定位后,拆迁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确需娈更设计且设计变更后对被拆迁人安置有影响的,应当重新签订协议,并不得降低被拆迁人的原安置、补偿条件。

第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安置被拆迁人房屋分配方案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备查。

拆迁人应当公布拆迁安置标准、补偿标准、安置房屋平面图和安置结果,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拆迁人在拆迁和建设中应当遵循先安置、补偿被拆迁人的原则,确保安置房屋按期交付使用。

用于安置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设计规范和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拆迁。

第二十一条拆迁当事人在拆迁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协商一致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裁决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制作决定书。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裁决又不起诉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在诉讼期间内对于拆迁人已经给被拆迁人作出安置或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拆迁当事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反悔或拒不履行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违反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适当房屋安置被拆迁使用人的或者无适当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或者依据规定对被拆迁人应予以安置而拒不履行安置义务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就近购买商品房安置被拆迁使用人或与被拆迁所有人作产权调换。

第二十三条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按照有关法建、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各项拆迁活动及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和安置被拆迁人房屋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和拆迁人应当加强对拆迁档案和统计资料的管理,并定期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备案。

第三章拆迁安置

第二十六条被拆迁使用人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在拆迁范围内使用一间以上合法房屋;

(二)具有可以证实该房屋为合法使用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等证明;

(三)具有同该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座落地址相一致的居民常住户口簿、营业执照或办公场所证明。

第二十七条被拆迁使用人的应安置人口以抄录核实的常住户口为准。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为应安置人口:

(一)原有常住户口,已应征入伍的现役军人;

(二)原有常住户口,按规定户口应迁入所在单位的海员、般员、野外勘测人员、援外工作人员、外派劳务人员、出国访问学者、留学生以及迁入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迁入学校的学生,迁入医疗单位的病人;

(三)在规定的签订拆迁协议前出生且其母亲为应安置人口的;

(四)原有常住户口的劳教和劳改人员。

在拆迁范围内虽有常住户口,但在当地城市规划区内另有住宅房屋且人均使用面积达到十平方米的,不计入应安置人口。

第二十八条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的面积不作为被拆迁使用人的房屋面积。

第二十九条住宅房屋的拆迁,对被拆迁使用人,根据建设工程的总体性质和规划要求确定就地或异地安置房屋。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被拆迁使用人异地安置:

(一)道路、管线、桥梁、公共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建筑项目以及其他非住宅工程建设项目;

(二)国有土地净地出让使用权;

(三)一个被拆迁使用人安置两套或两套以上房屋的,超过第三十条规定就地安置标准的部分。

异地安置的,除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批准可以用自行过渡方式外,其他工程应当全部一次安置到位。

第三十条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使用人就地安置的,按原房屋的使用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按原房屋使用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后居住仍有困难的,被拆迁使用人可申请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高科技工业园的标准户型使用面积为:二十五平方米、三十三平方米、四十平方米、四十七平方米、五十四平方米。申请增加安置面积后的人均控制标准为:三人以下(含三人)户人均使用面积十二平方米。四人以上(含四人)户人均使用面积十平方米。

县级市(高科技工业园除外)的标准户型使用面积和申请增加安置面积后人均控制标准由当地人民拟定,报青岛市人民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按前条规定安置后,安置房屋使用面积超出原房屋使用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使用人应当在签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向拆迁人缴纳面积安置费。超面积安置费按下列规定分段计算:

(一)安置房屋使用面积在原房屋使用面积二点五倍以内且未达到人均控制标准的,超出部分按超面积安置费的统一标准缴纳;

(二)安置房屋使用面积超过原房屋使用面积二点五倍但未超过人均控制标准的部分或超过人均控制标准但未超过原房屋面积二点五倍的部分,按超面积安置费统一标准的两倍缴纳;

(三)安置房屋使用面积超过原房屋使用面积二点五倍且超过人均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缴纳。

被拆迁使用人不缴纳超面积安置费的,按原房屋使用面积就地安置或按规定标准异地安置。

被拆迁使用人(含其家庭成员中有职业的)因拆迁安置需缴纳超面积安置费的,可申请所在单位资助,有关单位可酌情给予资助。

被拆迁使用人缴纳超面积安置费获得其相应房屋面积的承租权。被拆迁使用人按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购买公有住宅房屋产权时,已由本人缴纳超面积安置费增加的面积不再缴纳购房价款,其余面积,仍按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足额缴纳购房价款。

第三十二条住宅房屋被拆迁使用人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异地安置的,按照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安置后,按本市房屋类区的划分,每降低一个类区,每户增加七平方米的使用面积,按照降低类区增加的面积免缴超面积安置费。被拆迁使用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购买公有住宅房屋产权时,按照降低类区增加的面积足额缴纳购房价款,其余面积,按照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非住宅房屋拆迁,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要求,可就地或异地按原房屋用途安置。

拆迁商业、服务业铺面房就地安置的,根据规划设计的可能和原房屋情况予以安置,或划片统一安置。

拆迁工业用房,可根据规划需要异地安置。

拆迁公益事业房屋,按其功能要求应当就近安置的,应就近安置;按其功能要求可以异地安置的,可异地安置。

第三十四条非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使用人就地安置的,按原建筑面积安置。

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使用人由区位较好的地段迁入区位较差的地段异地安置的,可比照两地段商品房价格的差异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第三十五条公有住宅经批准改为非住宅使用房屋的,拆迁时,对被拆迁使用人按照住宅或非住宅安置。

住宅、非住宅兼用的房屋,对被拆迁使用人按照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并给以适当经营性补偿。

拆迁私有非住宅房屋,经拆迁人同被拆迁人协商一致,对被拆迁人可按原使用面积以住宅房屋安置,并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数额比照应安置的非住宅房屋同安置的住宅房屋的商品房差价确定。被拆迁人也可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一次性买断被拆除房屋的产权,不再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

第三十六条非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使用人就地安置的,超出原建筑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须缴纳超面积安置费。

按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异地安置增加的面积不缴纳超面积安置费。

第三十七条经人民法院裁判迁让的房屋,迁让期未满或迁让期已满中止执行的,按原使用面积安置受让人,由现使用进在迁让期或中止期内住用,被拆迁所有人要求保留产权的,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拆迁补偿

第三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给被拆迁所有人以补偿。

被拆迁所有人包括公有房屋的管理人、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和对房屋实行行政代管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违法建筑应当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限期内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报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拆除,以料抵工。

县级以上人民已决定限期拆除的建筑,拆迁时一并拆除,不再另行补偿和安置。

第三十九条拆迁补偿实行作价补偿、产权调换或者作价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第四十条拆除私有房屋,被拆迁所有人对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要求作价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委托房屋评估机构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拆迁房屋补偿费,并一次性付给被拆迁所有人。

领取作价补偿费的被拆迁所有人或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符合安置条例的,按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安置,但被安置

者须按安置房屋的使用面积缴纳超面积安置费,安置房屋的产权归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安置后,按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购买公有住宅房屋产权时,适用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拆除公有住宅房屋,拆迁人用安置被拆迁使用人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拆除公有非住宅房屋按原建筑面积调换产权,或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作价补偿。

第四十二条拆除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由拆迁人按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补偿;产权调换的房屋或作价补偿的价款,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拆除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房屋,可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拆除自住私有房屋、被拆迁所有人要求保留产权的,用安置房屋同被拆除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用安置房屋按住宅工程建筑造价计算的价款同被拆除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的价款两相找差;超出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工程建筑造价结算价款。

第四十四条拆除出租的私有住宅房屋,被拆迁所有人要求保留产权的,用安置被拆迁使用人的房屋同被拆除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按住宅工程建筑造价计算的价款同被拆除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的价款两相找差;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价款。安置房屋由被拆迁使用人使用,原租赁关系主体不因拆迁而改变。

第四十五条拆除私有非住宅房屋,被拆迁所有人要求保留产权的,用安置被拆迁使用人的房屋同被拆除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用安置房屋按工程建筑造价计算的价款同被拆除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的价款两相找差;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第四十六条被拆迁所有人对其被拆迁房屋要求一部分作价补偿,一部分进行产权调换的,可与拆迁人协商选择其作价补偿部分和产权调换部分,并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拆迁通知限定的时间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实施拆迁。拆迁前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十八条拆除公共设施,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能、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予以补偿,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对拆迁范围内的园林、绿地、树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被拆迁所有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拆迁补偿事宜。拆迁人应持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章搬迁、过渡和回迁

第五十条拆除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使用人搬迁时付给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户计发,一次性付给。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使用人搬迁时,凭房屋拆迁单位出具的证明,由所在单位给公两天。

第五十一条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使用人原则上自行过渡;自行过渡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四平方米提供周转房。被拆迁使用人在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应当腾退周转房。

被拆迁使用人自行过渡的,拆迁人一次性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五十二条非住宅房屋的拆迁,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搬迁时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使用人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被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发。对拆除有特殊专业要求的房屋的搬家补助费,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使用人协商议定,协调不成的,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勘估确定。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用房的,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五十三条多层建筑面积不足二万平方米的工程临时过渡期限为十八个月;建筑

谁能详细告诉我2011年2.6~2.15的国际和国内新闻内容

股指:

1、受市场传言中国1月CPI同比涨幅低于预期消息刺激,周一股指期货期现市场再次放量大涨,现货市场各板块全线走强,上证指数盘中突破2900点,但收盘前小幅回落,沪深两市成交量突破3000亿,市场做多动能明显释放。

2、今年1月份的CPI数据或将低于原先预期的传言给市场带来积极的做多信息:一是调控政策或将不会加码,有利于改善各路资金对沪深两市未来资金面的预期;二是股等产品价格的上涨预期也渐趋乐观。

3、权重调整 1月CPI数据或低于预期

4、媒体称监管层拟试点上调存量二套房贷利率

5、周一美国股市收盘涨跌不一。中东局势紧张导致北海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升至两年新高,能源板块因此普遍攀升。沃尔玛股票评级遭调降,拖累道指下滑。

6、关注今日公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尤其是通胀数据是否符合或低于预期,将对股指运行形成明显利好。

橡胶:

1、价格上涨后,面临的政策压力增大

2、SICOM 3号638,20号575,20号涨幅减缓,但两种胶的价差继续拉大,反映现在的行情以投机为主

3、1月份进口天胶15万吨,同比下降14%

4、CPI等数据今日发布

5、国际市场进入停割期,历史看2月中旬后基本以震荡行情为主

小结:SICOM 3号继续大涨,但20号跟涨有限,注意回调,上面风险增加

金属:

1、LME铜成交12.4万手,现货三个月升贴水B10.5,库存增加5050吨,注销仓单增加300吨至9925吨,铝成交23.3万手,C21.0,库存减少4725吨,注销仓单增加48500吨,锌现货三个月升贴水C20.5,铅现货三个月升贴水B12.5,库存增加525吨,注销仓单增加2450吨。沪铜 持仓增加1万手。

2、前一交易日现货:今日上海电解铜报价平水到升水120元/吨,平水铜成交价格74150-74250元/吨,升水铜成交价格74250-74400元/吨。交割前最后交易日现铜升水交易,但因1102合约和1103合约价差在600元以上,引发部分持货商持货观望。因为近远月价差近2000元 ,市场出现积极接铜以获套利者。市场流通主要为国产铜。上海铝现货成交价格16780-16810元/吨,贴水20元/吨-平水,低铁铝16860-16900元/吨,无锡现货成交价格16790-16810元/吨。今日沪期铝当月开盘跳空后迅速回升,后承压于日均线下方盘整,临近换月贸易商因换现出货积极,现铝市场供应充裕,而下游及中间商买兴低迷,铝价维持小幅贴水,市场成交清淡。今沪期锌高位震荡,现货市场逐步从节日气氛中恢复,0号现锌成交在18800-18830元/吨,对1005合约贴水800元/吨左右,早盘盘面较低时有成交在18780元/吨低价,1 号锌成交价在18700-18750元/吨区间,整体交投较为活跃,但以贸易商接货占多数,下游因还未开始恢复生产,拿货相对较少。

3、印度第二大铜生产商--印度铝业股份有限公司(Hindalco Industries)称,铜价上涨对国内电线电缆行业的精炼铜需求产生"不利影响"。

4、俄铝称,一个由现货铝支持的上市交易基金(ETF)可能很快在英国上市。

5、英国Weatherly公司称,该公司已经将18个月铜预期产量的20%进行卖出套保操作。

6、Escondida矿2010年铜产量减少1%至1086701吨。

7、哈萨克斯坦1月精铜产量为213吨,同比增长4.5%。

8、俄罗斯拟耗资30亿美元在印尼哈马赫拉岛建造镍冶炼厂。

结论:基金属走势依然十分强劲,但涨幅较大,国内消费未见明显启动,追涨谨慎。

钢材:

1、国内建筑钢材市场价格保持上涨势头。价格的继续上涨主要靠钢厂价格和商家爱心态的支持。主要钢厂价格继续上涨,对价格产生推动。不过部分地区受到库存压力影响。目前市场整体心态仍然较好,部分商家对于二月剩余时间的走势标下谨慎,认为变数较大。

2、2010年焦煤进口量增长37%,达到4727万吨。

3、1月份出口钢材312万吨,较去年12月份增加27万吨,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8.2%。1月份进口铁矿石68万吨,比去年12月增加1089万吨,同比增长47.9%。

4、武钢今年承购必和必拓矿石350万吨。酒钢集团"十二五"力争钢产能达到1300万吨以上。承钢公司率先在国内淘汰HRB335螺纹钢。

5、东南亚钢材价格继续上涨,较春节前达9%。

6、上海3级螺纹钢4960(+10),线材4920(+10),4.75热轧卷板4860(-20),青岛63%印度矿湿吨1350(+10),唐山铁精粉1475(0),唐山二级冶金焦2000(+50)

小结:螺纹钢的矛盾将是成本上升与库存大幅上升后的多空较量。

黄金:

1、因市场担心埃及骚乱可能将波及整个阿拉伯世界,金价上涨,同时银价涨2%,受益于经济改善迹象推动的旺盛工业需求

2、美国白宫表示,美国2012年财政预算案启动1.1万亿美元赤字削减,此举表明美国开始着手处理财政赤字,美元将从中受益。

3、欧洲央行表示,欧洲央行在应对通货膨胀时将绝对不会手软。诺沃特尼的言论表明物价压力仍是欧洲央行的关注焦点。

4、欧元区国家与德国国债收益率差扩大,欧债问题重回视野。另外有德国议员表示反对扩大欧元区救助基金规模,欧债问题前景黯淡。

5、SPDR黄金ETF基金维持在1225.526吨;巴克来白银ETF基金增持22.78吨白银至10411.23吨。纽约证券铂金ETF基金维持在45.2万盎司,钯金ETF基金维持在117.23万盎司。

6、美国十年期国债收益率基本不变;金银比价继续降至44.6。上海黄金期货比伦敦黄金高估5元。白银1年期拆借利率继续为-0.04%,白银仍旧体现为近月升水。黄金的拆借利率为0.53%

7、瑞银集团(UBS)表示,市场传言称中国1月居民消费者价格指数(CPI)将低于预期。若传言成真,短期将对黄金造成打压。

豆类油脂:

1、大连盘豆类期货跟随美豆盘整,资金做多热情依旧高涨。大豆增仓52手,豆粕增仓31188手,豆油增仓16438手,棕榈油增仓5932手,菜油增仓372手。油脂在前高附近有压力,过小的价差恐不利于继续上行。对于豆粕,饲料企业有备货需求,加上后期大豆到港量环比偏小,到港成本上升和油厂开机率下降,豆粕现货已经启动。夜盘CBOT大豆受美国农业部2011年播种面积预估高于市场预期,获利了结盘令价格承压。

2、按电子盘下午三点价格计算,大豆现货压榨利润为-0.2%,进口大豆5月压榨利润为-0.65,9月压榨利润1.3%;1月压榨利润为4.5%。豆油现货进口亏损421,豆油5月亏损233,豆油9月亏损38。棕榈油现货进口亏损1145,5月进口亏损479,9月进口亏损233。

3、广州港棕榈油现货报价10150 (+0);张家港大厂四级豆油现货报价10650 (-50),成交清淡;张家港43度蛋白豆粕现货报价为3600 (-40),3500一线成交良好;南通菜籽油现货报价10300(+0)。青岛港进口大豆分销价4350 (+0)。

4、国内港口棕榈油库存33.8(+1.7)万吨,国内港口大豆库存628.7(+14.1)万吨,棕榈油和大豆的库存消费比都比较低。

5、海关:中国1月进口大豆514万吨环比下降5.3%。中国1月食用油进口61万吨环比下滑23%。

6、低于进口豆200元/吨,加工企业热捧国产豆。

7、巴西大豆收割快速推进,但预期降雨将放缓收割进度。Safras报导收割已完成4.9%,去年同期为12%,平均为6.3%。

8、美国农业部预期,美国大豆播种面积将增至7,800万英亩,产量将由2010年的33.29亿蒲式耳增加至33.55亿蒲式耳。

9、USDA:最新一周美豆出口检验3382.3,市场的预测区间为(3000-4200),上周为4403.8,单位:万蒲。

10、注册仓单数量如下:豆油2561手(+0),大豆0手(+0),豆粕4786 (+0),菜籽油14588(+0)。

11、中粮等现货企业在豆粕上增空单6517手,在豆油上增空单1791手,在大豆上增空单1910手,在棕榈油上增空单604手,在菜籽油上增空单600手。

12、美商品基金卖出大豆7000手,卖出豆油3000手,卖出豆粕1000手,买入小麦3000手,卖出玉米7000手。

13、今日,马来西亚盘面休市。

小结:大豆涨势基本确立。近期有迹象显示美豆正在承受季节性压力(美陈豆净销售大幅放缓,CBOT大豆3月对7月走软,巴西豆油升贴水由正转负)。若回调,实为买入良机。种植面积之争即将展开,大豆相对玉米棉花低估,或丢失面积。

PTA:

1、原油WTI至84.81(-0.77);石脑油至865(-7),MX至1048(-5)。

2、亚洲PX至1635(-3)美元,折合PTA成本72.36元/吨。

3、现货内盘PTA至11690(-110),外盘台产1462(-8),进口成本12126.5元/吨,内外价差-436.5。

4、PTA装置开工率99.0(+0)%,下游聚酯开工率84.3(-0)%。

5、江浙地区主流工厂涤纶长丝产销依然低迷,多数工厂为2-3成,部分稍高有5-7成,个别较好能勉强做平;短丝价格继续有100元上涨,长丝价格稳定为主。

6、中国轻纺城面料市场总成交量68(+18)万米,其中化纤布56(+15)万米。

7、PTA 库存:PTA工厂0-4天、聚酯工厂10-20天。

小结:受国内高库存打压,原油WTI跌至2个月低点,受其拖累下游石化类产品也现小幅回落,而PTA在基本面上下游相对顺畅的情况下,下跌空间不会过大,但近期原油大跌后及下游需求恢复略显缓慢,所以PTA短期可能将以振荡夯实目前价位为主。

棉花:

1、14日主产区棉花现货价格:229级新疆30070(+162),328级冀鲁豫29666(+267),东南沿海29815(+299),长江中下游29520(+248),西北内陆29419(+240)。

2、14日中国棉花价格指数215(+136),1级31438(+169),2级30635(+99),4级29060(+75),5级27206(+200)。

3、14撮合成交12940(+4240),订货量114220(-3140),1102合约结算价32071(-35),1103合约结算价32314(-165),1104合约结算价32530(-175)。

4、14日郑棉总成交957460(+36258),总持仓451688(+1068),105合约结算价32900(-595),109合约结算价33345(-785),201合约结算价29045(-1050)。

5、14日进口棉价格指数SM报220.92美分(0),M报217.54美分(0),SLM报214.51美分(0)。本日提货美国CA M报221.19美分/磅(0),滑准税下港口提货价37149元/吨(0),1%关税下折36868元/吨(0)。

6、14日美期棉ICE 1103合约结算价186.05美分(-3.92),1105合约结算价183.06美分(-2.5),1107合约结算价176.54美分(-3.75)。

7、14日美期棉ICE库存169803(+909)。

8、14日下游纱线CYC32、JC40S、TC45S价格分别至37900(+500),45800(+400),300(+300)。

9、14日中国轻纺城面料市场总成交量68(+18)万米,其中棉布12(+3)万米。

小结:国内棉花现货价格上涨,全棉纱市场行情稳中有涨,成交寥寥,市场看涨预期增强,买卖双方观望情绪浓厚。多头获利了结使ICE期棉大幅下挫;郑棉CF1109昨日冲高乏力大幅回落,短期有延续回调的可能,但由于基本面供求形势未发生大的变化,需求旺盛之际供应紧张仍将主导市场,中长期看上涨仍将是主趋势。

LLDPE:

1、LLDPE现货价格持稳,后市有逐步上行驱动,期货在高升水压力下将略有滞涨。

2、7042石化出厂均价11256(+0),石脑油折算LLDPE生产成本10542(-32)。

3、现货市场均价11187(-53)。华东LLDPE现货价为10800-11150,华东LLDPE上海赛科企业价11500(+0),中石化华东企业价11000(+0),中石油华东企业价11300(+0)。

4、隆重报东南亚进口LLDPE中国主港价1410(+0),折合进口成本11347,而易贸报东北亚LLDPE韩国进口CFR主港均价1455美元,折合进口成本12089元/吨。华东地区进口的LLDPE价格为10900-11250元/吨。

5、短期基本面支撑下原油仍将持稳,目前短期调整,跌幅有限。

6、短期内下游需求疲软,但年后需求将逐步改善,另一方面期现价差再次拉开,短期仍有调整需求。前期已经基本调整到位,等到期现价差回归至500-600一线,将具备很好的买入价值,目前主要观望现货是否跟涨,大升水格局下高位追涨需谨慎操作。

PVC:

1、东南亚PVC均价1041美元(+0),折合国内进口完税价为8434。

2、华东乙烯法均价8225(+25),华东电石法均价7925(+25)。

3、产销地价差450(+25)。

4、华中电石价3825(+0),西北电石价3350(-100),成本较低的电石法厂商生产成本7461。

5、电石法PVC:小厂货源华东市场价7910-7920,大厂货源华东市场价7920-7960;乙烯法PVC:低端乙烯料PVC华东市场价8050-8250,高端乙烯料PVC华东市场价8240-8400。

6、受期货市场带动,现货PVC价格普遍小幅上扬,此也某种程度给期货价格已支撑。但是当下各现货市场普遍成交冷淡,有价无市,因此现货价格继续上行空间不大。值得关注虽然下游PVC报价有所上扬,但是西北产区电石价格昨日还是出现小幅松动,下调100元。后市应密切关注电石价格的走势,若下调,则意味着PVC成本端支撑将减弱,现货市场价格回调可能较大,而这也将主导期货价格走势。

燃料油:

1、美国原油期货价格周一连续第二个交易日下跌,因国内库存偏高,且即将公布的上周原油库存预计也呈上升态势;但取暖油和汽油涨幅均超2%。Brent原油涨2.14美元,触及28个月高位,因伊朗、也门、阿尔及利亚和巴林的紧张情势升温,令市场担心局势蔓延并造成产油国动荡不稳,而欧洲市场对供应中断更加敏感。

2、美国天然气期货价格周一略涨0.4%,因市场在价格跌至去年11月以来的低位时逢低买入。

3、周一伦敦Brent原油(4月)较美国WTI原油升水16.2%(-2.35%,换月)。WTI原油次月对当月合约升水比率为3.98%(-0.17%,换月); Brent 现货月转为贴水0.32%(换月)。周五WTI原油总持仓增加4.0万张至159.0万张(创历史新高)伴随原油跌1.3%。

4、周一亚洲石脑油月间价差2(-1)降至4个月低位;裂解价差-2.61(-0.13)降至6个月低位。

5、周一华南黄埔180库提估价4710元/吨(+10);华东上海180估价4680(+0),舟山市场4665(+0)。

6、周一华南高硫渣油估价4175元/吨(+0);华东国产250估价4550(+0);山东油浆估价4150(+0)。

7、黄埔现货较上海燃油5月贴水82元(-2);上期所仓单544000吨(-500)居历史次高点。

8、机构观点,仅供参考:

高盛报告(1月11)极端的天气状况导致美国需求下滑而欧洲和中国的需求上升。同时,即便美国其它地区的库存恢复至更正常的水平,但中部的供应过剩又对WTI 油价造成打压。预期WTI原油期货价格将在2011年底上涨至每桶105美元,2011年均价100美元。

小结:美国WTI原油期货因库存问题下跌,而成品油和Brent原油涨幅均超2%。亚洲石脑油裂解价差降至6个月低位。华南180涨10,华东180持稳,山东油浆持稳;上海燃料油期货仓单居历史次高点;合约质量标准的修改导致旧仓单注销将给2011年燃料油市场带来进一步的压力。高盛报告(1月11)预计原油期货价格将在2011年底上涨至每桶105美元,2011年均价100美元。

白糖:

1:柳州中间商报价7355(-30)元;柳州电子盘10024合约收盘价7295(-45)元/吨,11054合约收盘价7439(-61)元/吨;

柳州现货价较郑盘1105升水-9(+34)元/吨,昆明现货价较郑盘1105升水-149(+69)元/吨;柳州5月-郑糖5月=75(+3)元,昆明5月-郑糖5月=-73(+5)元;

进入消费淡季,但是减产预期存在,且销区库存低;近期有抛储传闻;

上个交易日注册仓单量4580(+635),有效预报503(-565);

2:截至12月末,全国累计产糖294.22万吨,同比低4.5%;累计销糖169.04万吨,同比低6.01%;销糖率57.45%,去年同期为58.14%;

3:ICE原糖3月合约下跌1.25%收于30.91美分,泰国进口糖升水0.5(-0.2),完税进口价7669元/吨,进口亏损314(-55)元,巴西白糖完税进口价76元/吨,进口亏损621(-100)元,升水0.35(-1.5);

4:埃及糖库存可以持续到10月,并没有受到近期的影响;

5:多头方面,华泰加仓4651手,万达加仓4057手,中粮加仓1594手,珠江减仓9937手;空头方面,中粮加仓2600手;

6:10日开始主产区将再次出现降温天气,桂北产量恐不及预期;广西糖会将在2月23日召开,关注糖会行情;

小结:

A:外盘对利好反应平淡,进一步行情有待巴西新榨季产量确认;

B:近期进口亏损幅度缩小,糖会之前可能会出现顺大势炒作的行情,高度有限;

玉米:

1:华北区玉米价格普遍小幅上涨,大连港口平舱价2110(+10)元,锦州港2110(+10)元,南北港口价差110(+10)元/吨;

大连现货对连盘1105合约升水-196(-19)元/吨,长春现货对连盘1101合约升水-386(-29)元/吨;大连商品玉米仓单1199(+0)张;

2月船期CBOT玉米完税成本2714(+0)元/吨,深圳港口价2220(+20)元/吨;

DDGS全国均价1735(+0)元/吨,玉米蛋全国均价4505(+75)元/吨;

大商所1105合约与JCCE1104合约大连指定仓库交货价价差为168(+9)元/吨;大商所1109合约与JCCE1108合约大连指定仓库交货价价差为169(+19)元/吨。

2:USDA2月月度供需报告下调阿根廷玉米产量6.38%,整体期末库存低于市场预期;

3:印度尼西亚今年将进口200万吨玉米,去年的预估数字是150万吨;

4:中储粮收储价格偏低,恐难完成任务,部分贸易商顺势压价;临储玉米拍卖门槛高,接近定向销售模式,价格对市场指导意义降低;

5:多头方面,渤海加仓79手,一德加仓9363手,鲁证加仓5701手;空头方面,国投加仓6483手,加仓3115手;近期多空双方普遍加仓;

小结:

A:全球玉米供需趋紧;

B:现货价格跟涨,郑盘目前资金溢价偏高;

早籼稻:

1:近期江西局部价格小幅攀升,江西九江收购价2100(+0)元,长沙2140(+0)元;安徽芜湖大米批发市场报价2000(+0)元,湖北枝江市粮食局报价2160(+0)元,新余市粮食局收购价报价2080(+0)元,江西吉水县粮食局收购价2480(+0)元;

注册仓单7056(-704),有效预报239(+54);

2:粳稻价格,哈尔滨2780(+0)元/吨,吉林2900(+0)元/吨,南京2800(+0)元/吨;中晚稻价格,长沙2370(+0)元/吨,合肥2150(+0)元/吨,九江2350(+10)元/吨;

3:稻米价格:以下皆为出厂价,长沙早籼米3240(+0)元/吨,九江早籼米3320(+0)元/吨,武汉早籼米3200(+0)元/吨;长沙晚籼米3640(+0)元/吨,九江晚籼米3620(+0)元/吨,武汉晚籼米3400(+0)元/吨;

4:国家早籼稻库存充足;2011年生产的三等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提高9 元至102元每50公